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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我院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我院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学院的实际情况,对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调整。

一、学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补贴住房款的公房面积的认定

1、2000年10月1日前学院为职工补贴住房款,职工参加了集资建房,且将原有公产房屋交回学校重新分配或交回房管部门顶集资建房的公产面积,不足部分个人交了部分扩大面积费。公产房面积的认定:

集资房面积-(个人集资款-房改购房款)÷购房单价=公产面积

不再单独计算学院出资部分的公产面积

2、2000年10月1日前学院为部分职工补贴住房款,购买了商品住房,原有公产房屋由个人处置。公产房面积的认定:

原公房面积+学院出资额÷商品房单价=公产面积

3、2000年10月1日前学院为部分职工补贴住房款,未参加房改的职工调换了公产住房。个人交了部分扩大面积费,抵房改购房款后还剩余部分集资款,公产房面积的认定:

调换后公产房面积-个人集资款余额÷房改房成本价860元/平方米=公产面积

不再单独计算学院出资部分的公产面积

4、2000年10月1日后学院为部分职工补贴住房款的按住房补贴已发放计算,不足部分补齐,超出部分不再返还。

二、有剩余集资款的公房面积认定

2000年10月1日前,历次调分公有住房和动迁中交扩大面积费,职工缴纳数额不等的集资款,参加房改购买现住房用集资款抵了购房款,部分职工集资款大于购房款,抵房改购房款后还剩余部分集资款,剩余集资款按房改房成本价折算减少公产面积。

房改房面积-个人集资款余额÷房改房成本价860元/平方米=公产面积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6月23日

个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学校补贴人员2000年10月1日前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

1、集资建房协议书;

2、个人出资的收据;

3、房改房购买计算表;

4、集资款抵购房款的调整表。

能证明房屋面积、单价、个人出资额、集资款余额。由个人负责提供并经档案管理部门认证。

二、学校补助人员2000年10月1日前补贴已参加房改后又购买商品住房的,房改房由个人处理。提供商品住房的购买协议书(能证明购房单价)。

三、历年调分住房个人多次交集资款的(不包括在房改时用集资款抵购房款没有余额的和2000年10月1日以后购房产生的集资款)提供:

1、个人的集资款交款收据;

2、房改房购买计算表;

3、集资款抵购房款的调整表,

以上在职工参加房改的档案中。由个人负责提供并经档案管理部门认证。

四、1996以后年学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补贴住房款的同志须提供参加房改房屋面积证明(房改房产权证的复印件)。

五、缺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页的复印件骨灰放置以证明该人已死亡的证据。

六、夫妻对方的房屋情况证明,已离婚的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有关房产分割的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应在7月5日前提供,逾期提供不了的,本次房改数据不能上报,住房补贴不能发放后果由个人负责。

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申报住房情况,学院根据职工个人申报的公产住房进行统计、取证上报。如发现隐瞒或弄虚作假、冒领套取住房补贴的,经查实,除追回超额发放的住房补贴外,按行政和法律规定处理。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doc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补充规定件.doc吉林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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