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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复查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和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劳社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已审批的部分门诊慢性疾病、重大疾病进行复查。现将复查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复查病种

慢性病病种: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慢性肾小球肾炎、精神病、恶性肿瘤。

重大疾病病种:恶性肿瘤。

二、 复查范围

1.2009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慢性病毒肝炎、肺结核、慢性肾小球肾炎、精神病的慢性病患者。

2.2007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慢性病、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患者。

三、复查时间

2010年10月11日至2010年10月30日(周日除外)

四、 复查地点及说明

1.市传染病医院负责慢性病毒性肝炎复查;

2.市结核病防治所负责肺结核复查;

3. 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医院)、吉化二医院(铁东)医院负责恶性肿瘤、慢性肾小球肾炎复查;

4.市第六人民医院负责精神病复查;

5.已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患者不参加本次复查;

6.其它门诊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暂不复查,其医疗待遇不变。

五、 有关要求

1. 在复查范围内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患者携带本人医疗保险卡、门诊病历和慢性病、重大疾病审批表、最后一次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所患疾病相关诊断、检查资料。

2. 各种疾病复查费用由患者本人医保卡结算,并由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统筹基金支出。2010年度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统筹基金已全部支付完的复查费用,由患者个人自费结算。

3. 对卧床的慢性病、重大疾病患者由家属到复查医院登记,医院将派专家到家复查。患者除交稳中有降项检查费外,还需交专家出诊费,交通费。(出诊费、交通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4. 临时去外地的患者,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到复查医院登记,待患者回来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5. 由于参保单位及患者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复查,医保中心不再进行补办复查。对未参加疾病复查者,并按相关文件规定将停止相应的医疗待遇。

特此通知!

2010年9月15日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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