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积极稳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及时、依法、有效化解学院有关人事争议,确保示范院校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吉林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成立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张炳南 院长
副主任:王建军 人事处处长
李 彦 工会主席
委 员:段宝明 纪检监察处处长
刘洪波 工会副主席
孟祥辉 教工代表
谢立宏 教工代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委员会工作规则
1.调节人事争议,应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合理的工作原则。
2.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防止简单从事,激化矛盾。
3.负责调解的人事争议范围主要是: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员流动发生的争议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4.调解人事争议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吉人社发〔2009〕265号)的规定进行。